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233号之二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明利汽车配件经销部。
负责人刘某某。
被告武侯区宇翔汽配经营部。
负责人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明利汽车配件经销部、武侯区宇���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