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61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办事处农林城26栋。
法定代表人:简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平,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均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周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