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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致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广东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致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致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3号原告:广东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东莞市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悦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33号A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马培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致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沙浦银沙工业园荔新路段大岭。

法定代表人:湛志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仔,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稳,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致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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