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380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路路,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路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回对被告李路路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路路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路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