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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提艾力.艾拜与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51号
案件名称麦麦提艾力.艾拜与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麦提艾力.艾拜,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51号原告:麦麦提艾力.艾拜。

被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金化路6号。

第三人: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

原告麦麦提艾力.艾拜与被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麦麦提艾力.艾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麦提艾力.艾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麦麦提艾力.艾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麦麦提艾力.艾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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