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75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桓波通讯器材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厦社区。
经营者李志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桓波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