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35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龙堰万佳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邓州市龙堰乡政府路。
经营者:余会超。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州市龙堰万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