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初201号原告:保定市利盾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西路728号康泰大厦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35600075880。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卓,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利盾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城内维明西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35600075880。
主要负责人:齐建哲,该服务中心经理。
原告保定市利盾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蠡县利盾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利盾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利盾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利盾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