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92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系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旺胜扑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玉苹。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广龙杂品批发部。
经营者:庞雅娟。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旺胜扑克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广龙杂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义旺胜扑克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广龙杂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