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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7刑更第4467号
案件名称钟某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某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4467号罪犯钟某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粤0112刑初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某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狱因罪犯钟某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某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

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某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某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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