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53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组织机构代码:68099955-8。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明跃、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6年10月14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