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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4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民初12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地址咸阳市秦都区陈扬办段村一组。

经营者:徐仙平。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美的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火锅、热水器、电热水壶、电热锅、电蒸锅等商品上适用。

1999年1月5日,“美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关联企业,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广东美的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注册商标证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为、“”、“”、“”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驰名商标证书、品牌价值证书、美的集团简介,证明原告商标知名度及美誉度高。

诉讼保全公证书。

证明被告的侵权情况。

保全公证发票。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合议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并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

本院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查明以下事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美的系列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第6765871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

2014年9月13日,美的系列以上注册商标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电暖器等产品上使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0月12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及聂庚申,来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李斯路陈扬办段村一组招牌名称为“兴福星超市”、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现实的名称为“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的商店。

在该商店购买了含有“iade”的豪华电热壶一个,单价为70元。

该商店当场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

聂庚申用手机对上述商店的门面进行拍照,共拍照片二张。

原告广东美的公司认为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未经授权许可,销售侵害上述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的知识产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请。

另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费35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咸阳市秦都兴福星商店是否侵犯了原告广东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注册了第5478888号“”商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原告广东美的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

上述商标至今有效,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未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原告广东美的公司同意,在其出售的豪华电热壶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类似的“iade”标识,且该产品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美的”牌系列产品或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广东美的公司系上述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侵权诉讼。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或被告获利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美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兴福星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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