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54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
经营者:王世林。
被告:毛东民,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被告毛东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被告毛东民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