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104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门市临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临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宋德邻,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临江。
法定代表人:茅馨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宋德邻,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凯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叶凯保。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临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凯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