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5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义和供销超市友谊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中心幼儿园北“友谊超市”。
经营者:时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银维。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口区义和供销超市友谊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