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57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掌起群华日用百货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横街625号。
经营者:刘永华,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掌起群华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