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81号原告:深圳市深海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国承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上海市广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益平,上海市广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集时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74683K。
法定代表人:朱跃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国,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靖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研发部门技术总监。
原告深圳市深海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集时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海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74.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