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8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林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里村长西街**号。
经营者张宇。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西安市高新区天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