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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达与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51号
案件名称黄飞达与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飞达,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51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备案经营���所: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杨苏伟。

被告: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龙圩区。

法定代表人:潘旭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诉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诉称涉案产品为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但未有证据予以证明,为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根据相关诉讼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虽然被告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西省梧州市,但另一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备案经营场所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包括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且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由主张移送管辖,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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