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吴鹏晓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吴鹏晓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吴鹏晓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204号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窦家楼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红立,经理。

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49-7。

法定代表人:吴鹏晓,经理。

被告:吴鹏晓,女,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伟林生产力促进中心、被告吴鹏晓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海绿洲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路艺嘉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