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365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雅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兴芳,女,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兴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兴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兴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2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