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302号原告唐玉杰。
委托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方达,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大中镇裕华天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彭义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杰诉被告盐城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盐城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原告唐玉杰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但原告唐玉杰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该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7.50元,由原告唐玉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