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2049号
案件名称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恒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区明业路95号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建设路晏区段北侧E3号楼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袁华冰,总经理。

原告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