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29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西区中茂电器经营部,住所地中山市**瑞安花园瑞璟阁**商铺。
经营者:易炜章,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易炜章,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西区中茂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国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阜路旁吉昌村路段法定代表人:钟春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坚,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瑞,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西区中茂电器经营部、易炜章、中山市国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207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西区中茂电器经营部、易炜章、中山市国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涉案的权利商标——第6431042号“皇冠CROWN及图”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目前正处于行政诉讼过程中,且该案的处理结果对本案有重要影响为由,请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68004号关于第6431042号“皇冠CROW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裁定第6431042号“皇冠CROWN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故对三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