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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宏成、陈少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刑初2977号
案件名称范宏成、陈少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宏成,陈少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9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宏成,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少华,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起,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结伙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本市白云区石井镇凰岗村高悟大街12号1楼仓库和凰岗村东约振兴里7号1楼仓库为窝点,存储、销售假冒“NEWBALANCE”、“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同年8月9日,范宏成、陈少华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缴获假冒“NEWBALANCE”、“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NEWBALANCE”、“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价值人民币2933828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两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少华提出两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家中还有父母和小孩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系夫妻,2016年7月起,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结伙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本市白云区石井镇凰岗村高悟大街12号1楼仓库和凰岗村东约振兴里7号1楼仓库为窝点,存储、销售假冒“NEWBALANCE”、“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同年8月9日,范宏成、陈少华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缴获假冒“NEWBALANCE”、“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NEWBALANCE”、“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价值人民币29338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黎某波的证言及对两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范某妹的证言,涉案的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新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投诉材料,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尿检照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定(2016)278、279、39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鉴定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宏成、陈少华系夫妻关系,根据其家庭状况,对被告人陈少华适用缓刑,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不致于发生新的社会危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宏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NEWBALANCE”、“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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