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477号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铁家村。
法定代表人:江贵勇,总经理。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李酱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明月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平镇秋桥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熊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琴,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被告:渝北区邓波国平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55号海德盛世A区*幢-1-非6。
经营者:邓波,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
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李酱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区邓波国平食品超市商标权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现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朝天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