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68号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廊坊银丰科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渠口镇西梨园。
法定代表人黄春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亚清(香河家具城银丰科艺家具销售处业主),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银丰科艺家具有限公司、胡亚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