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37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顺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鑫达物流公司一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翟国强。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驻马店市顺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