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8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资讯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查志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松。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资讯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资讯电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