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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好颜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2842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284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好颜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28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好颜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2842号原告: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好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赖少榜。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好颜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立案当日向原告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至今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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