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0442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GOYARDST-HONORE),住所地法国巴黎圣奥诺雷大街233号(233RSAINT-HONORE75001PARIS)。
法定代表人:Signol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武华,住江西省资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GOYARDST-HONORE)与被告高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GOYARDST-HONORE)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GOYARDST-HONOR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