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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62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624号原告: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计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表人:李东保。

原告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00××××.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24元,由原告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方利来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  宏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迪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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