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73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李伟亚炸鸡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2-4号。
经营者:李伟亚。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榆区青口镇李伟亚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21年6月1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1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