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3754号罪犯黄金强,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官刑一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金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昆知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强准予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