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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25刑更3754号
案件名称黄金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金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3754号罪犯黄金强,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官刑一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金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昆知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强准予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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