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48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强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
法定代表人:黄群乐,该公司经理。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强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