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优扬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国土局斜对面)。
经营者:邓世琴,女,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白勉峡镇中心村一组016号。
被告:西乡县优扬足浴店,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金牛路北段(国土局斜对面)。
经营者:邓世琴,女,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白勉峡镇中心村一组01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乡县优扬便利店、西乡县优扬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