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40、2241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优宿优品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大浪商业中心G栋一层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飞。
被告:广州优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1504-1505房。
法定代表人:潘志忠。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优宿优品百货商行、广州优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7.O、ZL2013306××××0.7)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2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妙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