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4809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马库斯·库尔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涛,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动力源泉运动服装店。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动力源泉运动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上述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