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81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学,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鑫源茶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小区2-20-838-8号经营者:秦家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存港,秦家银之子,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鑫源茶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