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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盘锦市双台子区聚鑫源茶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盘锦市双台子区聚鑫源茶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盘锦市双台子区聚鑫源茶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81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学,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鑫源茶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小区2-20-838-8号经营者:秦家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存港,秦家银之子,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聚鑫源茶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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