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吉胜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莹展工业园B3a3.4.5楼,组织机构代码:559876812。
法定代表人:贺国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风,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贝,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欣逸汇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君新工业路6号A栋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88184P法定代表人:陈跃云。
原审被告:深圳市云酷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莹展工业园B3a202,组织机构代码:055144415。
法定代表人:肖劲。
上诉人深圳市兴吉胜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兴吉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学风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欣逸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酷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酷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94766.6,实用新型专利名称“移动电源(h40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为深圳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兴吉胜公司和云酷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兴吉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初222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异议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规定,本案属于标的额200万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为节约诉讼成本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被上诉人杨学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深圳市欣逸汇技术有限公司、云酷电公司也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兴吉胜公司等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兴吉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
兴吉胜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标的额200万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为节约诉讼成本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