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10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云,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2021年6月1日,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