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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朱彩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2民初12074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朱彩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朱彩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2074号之一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彩婷,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住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彩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彩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7元,保全费为1020元,合计2287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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