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32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高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龙山村大祠堂36号。
法定代表人:高昂。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高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