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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乾生诉被告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洪民三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何乾生诉被告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乾生,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何乾生,男。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伟力,该单位职工。

被告: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益成,该公司负��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诉被告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乾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预交2868元),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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