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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898号
案件名称彭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98号原告:彭华,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

本院受理原告彭华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6××××.6)纠纷一案,原告彭华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两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总金额由人民币6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次日,原告彭华因与被告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华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彭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彭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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