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98号原告:彭华,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
本院受理原告彭华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6××××.6)纠纷一案,原告彭华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两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总金额由人民币6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次日,原告彭华因与被告佛山市浩迈嘉家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华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彭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彭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