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11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联丰大厦,经营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上田路福德龙购物广场洋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F。
代表人:孙冬飞,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浮桥兴贤南路大房路口三楼(原菲兄织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2。
法定代表人:孙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