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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通达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6民初553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通达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通达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55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通达玩具店,龙口市商城服装食品市场。

经营者:范广霞,女,1973年5月2日出生,经营地址:龙口市东城区东市场通达玩具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礼,男,1972年5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通达玩具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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