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长沙路**号之一。
组织机构代码:67777827-9。
法定代表人:何兆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良、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美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明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13××××.7,实用新型专利名称“磁带转录装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经查,吴明俊所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向美录公司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美录公司将涉嫌侵权产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广东省深圳市是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美录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美录公司管辖权异议。
美录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吴明俊任意指定网购收货地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相应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吴明俊通过网站向上诉人购买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指定广东省深圳市为收货地,由上诉人寄送至深圳市,而深圳市并非上诉人的住所地。
由于网购收货地可由买家随意指定而成,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引入网购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连接点,即相当于引入一个打破既有管辖规则的动态连接点,原告可通过指定收货地的方式,任意选择受诉法院。
上述情形显然会导致管辖连接点的随意化和分散化,使得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缺乏相对稳定的预期,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原意不符。
据此,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角度考量,本案均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认为吴明俊通过任意指定网购销售的收货地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管辖地的方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被上诉人吴明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吴明俊为证明美录公司涉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诉侵权产品,起诉时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通过网购方式向美录公司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由美录公司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故广东省深圳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吴明俊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美录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美录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