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溪县龙门胜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579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溪县龙门胜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龙门胜兴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57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龙门胜兴食品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兴龙路2号佳友生鲜超市。

经营者:朱成钦。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龙门胜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