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712号罪犯吴秀良,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武夷山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秀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秀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度获监狱级表扬。
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秀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秀良准予减刑十个月十天(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